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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海动态
记录律所发展、团队荣誉与业务实践,呈现梦海正在发生的每一步。
南京、常州两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一行到我所交流座谈
2024年5月22日,常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常州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庾爱民,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章进,常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殷强,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斌等领导一行到我所走访交流。我所主任何栋民、党支部书记李新宇、执行主任陈纹封、运营总监付洁参与接待交流。 何栋
阅读文章深圳青年律师高质量发展系列沙龙第二季:品牌分享主题沙龙圆满成功
2024年5月17日下午,由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及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主办,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及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品牌分享主题沙龙在梦海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特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品牌运营高级顾问、公司法律专业委主任姜燕律师作为主讲人进行分享。 本次活动由梦海律
阅读文章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尚代贵莅临我所调研并授牌我所为“就业实践基地“
2024年5月10日下午,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尚代贵、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沈亚黎律师莅临我所调研并授牌我所为湖南工业大学“就业实践基地”。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修扬,高级顾问龙建林,运营总监付洁,副总监吴愧龙出席本次活动,并对湖南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尚代贵以及君言律师沈亚黎的来访表示热烈
阅读文章梦海张钰淇荣获深圳律师协会“五四优秀青年”表彰
- 深圳律师协会2023年度行业优秀青年表彰 - 为推动深圳律师行业人才梯队建设,鼓励律师行业广大青年积极参与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律师行业广大青年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深圳市律师协会开展2023年度行业优秀青年评选工作,表彰一批政治坚定、勇于担当、热心公益、服务优质、在市法治建设工作
阅读文章赵亮律师开展刑事案件从侦破、审理到辩护心路历程的主题讲座
2024年4月18日,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刑事合规与辩护业务部主任赵亮律师在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刑事案件主题分享会,深入探讨了刑事案件从侦破阶段到审理以及辩护的复杂过程。 在会议中,赵亮律师以自身经办的案件为例,从不同类型逐一讲述,分享了从侦破、审判到辩护的不同视角以及刑事案件辩护
阅读文章前海律工委青年律师工作中心启动仪式暨实习面试考核经验分享主题沙龙在梦海律所成功举办
2024年4月11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前海律工委主办,前海律工委青年律师工作中心承办,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前海律工委青年律师工作中心启动仪式暨实习面试考核经验分享主题沙龙在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举行。前海律工委主任舒卫东、副主任何栋民、秘书长程浩轩,青年律师工作中心主任罗演宁、副主任文小贤、秘书长余
阅读文章陈纹封律师团队为小区全体业主赢得整个小区停车场的产权
近日,梦海所执行主任陈纹封律师团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采纳了律师团队提出的法律意见,认为此前1995年的省高院、最高院判决书所指向的均是开发商合作建房内部利益分配问题,不涉及案涉停车场权属的认定,案涉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至此,律师团队代理的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近
阅读文章律师声明丨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歌手李玟母亲的委托公开发布律师声明
律师声明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歌手李玟母亲的委托,指派本所何栋民律师、胡可言律师、杨帆律师就部分网络用户制作、传播“AI复活李玟”相关短视频发布本律师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阅读文章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与律师帮助权相关问题研究
摘 要:我国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具有迫切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而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中不仅应有知情权、建议权,还应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即:由被害人自己聘请的律师,或者为被害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被害人提出恰当的权利主张,使被害人得以及时有效表达对服刑人员的处理意见。 关 键
阅读文章梦海律所热烈欢迎陈志豪先生到访参观
香港新民党社区主任兼第七届香港特别行政区西贡区议会议员陈志豪先生于2024年3月7日莅临本所进行参观交流活动。陈志豪先生的到访,不仅加深了我们与香港地区法律及社区服务领域的联系,也为双方提供了宝贵的交流与合作机会。 在此次参观交流中,陈志豪先生与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团队及资深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沟
阅读文章2024年度“前海律所系列讲堂”首期活动成功举办
2024年3月5日下午,由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办、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前海律所系列讲堂2024第一期”成功举办,本次讲堂邀请到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兼硕士生导师王茂祺作为主讲嘉宾。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宋校红、深圳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赵广群、前海律工委副主任何栋民等参加活动
阅读文章梦海专业丨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偷税认定的作用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PART/01 何错之有?——主观过错要素的演变原本行政处罚的主观过错要素本来是没有的,行政处罚多了,慢慢就有了。1989年前,行政处罚主要关注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而忽视了行为主体的主观心态。在这种模式下,只要行为符合违法标准,无论行为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将受到处罚。无论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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