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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海专业 | 台湾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列解读第3期—《台湾民法》五编制结构与总则要点 | 前海涉台律师-梦海

第三期
台湾民法的架构——五编制结构与总则要点
一、五编制结构总览
台湾《民法》采五编制结构,共约1225条。
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152条);
第二编债(第153条至第756-9条)
第三编物权(第757条至第966条)
第四编亲属(第967条至第1137条)
第五编继承(第1138条至第1225条)。
这与德国民法典(BGB)的体例高度一致,属潘德克顿(Pandektistik)体系。
【法律依据】 《民法》第一编总则编:第1条至第152条(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

二、法源体系
《民法》第1条确立了三位阶法源体系:法律→习惯→法理。
《民法》第2条规定习惯的适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一体系明确承认“法理”为第三位阶法源,是德国民法典所未有的,体现了瑞士民法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三、行为能力制度
成年年龄经2021年修正后调降为18岁(2023年1月1日施行)。《民法》第12条至第15-2条建立了三级行为能力体系:无行为能力人(未满七岁未成年人+受监护宣告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以上未成年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人)。2008年修法以“监护宣告”取代旧的“禁治产宣告”,新增“辅助宣告”制度(第15-1条、第15-2条)。
【法律依据】 《民法》第12条:“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第13条:“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第15-1条:“对于具有充分理解力但未达到完全丧失程度之人,得依本人、配偶、亲属四亲等之声请为辅助之宣告。”
四、消灭时效制度
《民法》第125条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15年;利息、红利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费用类似律师费、医疗费特别进行规定,分为5年、2年两个档次。
【法律依据】
《民法》第125条:“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126条:“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127条: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何栋民律师点评】15年时效:保护权利还是纵容怠惰?
两岸时效制度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台湾《民法》的一般时效为15年,但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大陆采胜诉权消灭主义。
从律师实务角度,我认为15年的消灭时效确实偏长。这意味着一笔债务可能在15年后仍被追许,对债务人而言是不小的心理负担。不过,抗辫权发生主义的设计也有其合理性——它尊重了债务人的自主决定权,避免了国家机关过度介入私权关系。
【个人观点,可能存在错漏,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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