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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海专业 | 台湾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列解读第1期——台湾法律制度的“前世今生”历史脉络与法系定位 | 前海涉台律师-梦海

第一期
台湾法律制度的“前世今生”,历史脉络与法系定位
一、法律沿革:从清朝律典到现代法典
台湾现行法律体系的源头可以追溯至清末变法运动。1929年至1930年间,国民政府分编公布施行《民法》(总则编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债编于1929年11月22日公布,物权编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亲属编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继承编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这套五编制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BGB)为主要参照,同时吸收了瑞士民法和日本民法的经验,是典型的潘德克顿体系法典。
【法律依据】 《民法》第编总则编于1929年公布施行,现有效条文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为2021年1月20日修正。
二、法系定位:大陆法系传统下的本土化创新
台湾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 Tradition),采用成文法体制,判例仅为补充。《民法》第1条确立了“法律→习惯→法理”的三位阶法源体系,其中第三位阶的“法理”是德国民法典所未有的,体现了瑞士民法的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亦同。”
与此同时,台湾在程序法领域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益元素。例如,《商业事件审理法》第47条至第52条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引入了举证责任公平调整机制,这些都体现了融合两大法系的特色。
【法律依据】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47条: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后得声明专家证人提供专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比较法观察】台湾与大陆:同根同源的制度分野
台湾《民法》与大陆《民法典》同根同源——大陆《民法典》虽于2021年才正式施行,但其前身可追溯至1986年的《民法通则》。两者均采五编制结构,但大陆《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第七编),而台湾将侵权行为规定在债编中(第184条至第198条)。此外,大陆《民法典》第10条采“习惯”作为法源补充,未明文承认“法理”,这是一个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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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院 | 三级三审 |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 民事、刑事第一审 |
| 行政法院 | 二级二审 |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 行政诉讼 |
|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 专业审判 |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 IP、商业事件 |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专业审判 |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 | 少年、家事案件 |
| 宪法法庭 | 违宪审查 | 宪法法庭(大法宒15人) | 宪法争议 |
【何栋民律师点评】 为什么要了解台湾的法律制度?台湾法律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作为内地律师,我认为了解台湾法律制度至少有三个理由:第一,两岸经贸往来日趋频繁,跨境争议解决需要法律知识储备;第二,台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了解其仲裁制度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更优的争议解决方案;第三,台湾法律制度在亚洲地区具有独特的“融合性”——既有大陆法系的严谨体系,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益元素,对比研究本身就很有价值。
在我看来,台湾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融合性”——它既有大陆法系的严谨体系(如五编制民法典、登记生效主义),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益元素(如商业事件中的专家证人、查证人制度)。这种融合使台湾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具有独特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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