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 | 深圳前海法院诉讼指南第11期—执行阶段风险与应对
深圳前海法院《诉讼指南》
第11期
执行阶段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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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系前海合作区唯一的总部律所,伴随前海开发建设而成长,已经在龙华、宝安、香港等地设立多家分所,并且已经成为前海区域经营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持续多年被政府单位评定为规上企业、A级纳税人。同时,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也是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涉外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认定的精品化示范律师事务所、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认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也是深圳市第一批、前海第一家引进香港大湾区律师的事务所。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紧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多年深耕涉外涉港澳台争议解决以及前海法院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尤其熟悉深圳前海法院审判流程、裁判尺度、调解机制等,具有多个重大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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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院申请执行风险与应对
一、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如申请执行书;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如果您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如果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按时到庭;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受理与执行
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机构接受移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法院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存,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妨害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八、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九、到期债权
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十、执行监督和异议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反映,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作出的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特别事项
对拒不执行或者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不如实申报财产;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律师建议: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公里”。
记住:
① 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② 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执行;
③ 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④ 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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