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驱动的天敌是契约精神,律师行业应当守护契约精神
最近处理几个违约纠纷和参加团队实习律师和授薪律师面试,关于契约精神和利益驱动,我反复的思考,我认为利益驱动的天敌是契约精神,律师行业应当遵守契约精神绝对不能搞利益驱动。在招聘面试中,我一般都会问实习律师求职者一题“什么是契约精神?”“什么是利益驱动”“如果入职一家律所后后面发现有更好机会如何办?”我很震惊的是居然有一半左右的人员在面试时回答类似“我不会一走了之,我会好好和入职的律所去谈/我会做好交接工作”,这是让我匪夷所思的,这说明了我们的教育出现了问题,这种价值观肯定是完全不对的,这些表现是一种典型的利益驱动行为,这是没有契约精神的表现。
关于契约精神,Deepseek检索概念是“契约精神是‘言必信,行必果’的理性化延伸,它既是个人立身处世的准则,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我们把这个利益驱动的逻辑用不同的场景来展现一下。在男女关系相处场景方面,“一个女孩子在交往了一个男朋友,可以不可以在遇到一个形象更好、物质条件更好的男生时,甩掉原来的男朋友转而去拥抱更好的?”再换个场景,“一个男同志取了一个老婆,后面自己发展了碰到了条件更好的女生,能不能休掉老婆,去娶条件更好的女生?”(这个场景就是“陈世美”的场景嘛);如果一开始就是把别人当备胎的,这种人品是十分的糟糕了,也就是男女关系中通俗讲的“渣男/渣女”了。在买卖关系场景方面,甲商人向乙商人签合同下订单了一批货物,又来一个丙商人可以出更高的价格购买,乙商人在承担甲商人违约责任后和丙商人交易利益依然比与甲商人交易利润大,是不是乙商人可以和甲商人毁约去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呢?
这个社会,见利忘义之辈太多,但是“见利忘义”肯定不是正道,做生意也好找工作也好,从来没有说不允许换合作方,但是要区分动机,如果毁约的动机就是因为“哪个利益够大”,这就是利益驱动,这就是以利益为导向,这种做法就是“见利忘义”。如果我们商业逻辑和社会运作都是以“利益大小”为衡量的标准而不是契约精神,那么所有合同都会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因为利益是根据事务的发展不断变化的,所有的交易都是不安全,每一个人在利益之前随时都会翻脸。
律师不是商人,对于律师行业而言要坚守契约精神,即使出现毁约会让客户利益更大化情形,我们绝对不能引导和鼓励客户为了利益而毁约,因为如果一切以利益驱动为导向,“商道”就没有了。
作者简介:何栋民律师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逐梦律师学院院长,中国执业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RFL);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香港法治文化交流协会会长、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青岛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株洲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员、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法律顾问、深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校友总会理事及法学院副会长、深圳海外联谊会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深圳市公安局少年警营特邀教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