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提供法律服务,需遵循极为严格的执业准则。律师首先对此类客户的信息负有高标准的保密责任。律师通常需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任何信息的泄露都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诉讼与声誉损害。
另外,律师需要理解明星艺人的特殊需求。明星艺人倾向于避免诉讼过程及法律文件中的私人信息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二次舆论风波,偏好能迅速控制事态、并最大限度保持隐秘的和解方案。律师需要深刻地洞察他们的真实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守护客户的整体利益。
附件:第159章 《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六十七条 在须支付账单的一方或在律师或外地律师提出申请时账单的评定
(1)由须支付律师账单或外地律师账单的一方在获交付律师账单或外地律师账单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时,法院在不要求将任何款项缴存法院的情况下,须命令该账单须予以评定,以及直至评定完结之前不得就该账单展开任何诉讼。
(2)如在第(1)款所述的期间内没有提出该申请,则法院在律师或外地律师或在须支付账单的一方提出申请时,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如有的话)(但并非与评定费有关的条款),命令——
(a)该账单须予以评定;
(b)不得就该账单展开任何诉讼,而已展开的任何诉讼则须搁置,直至评定完结为止:
但——
(i)如自该账单交付后起计的12个月已届满,或如该账单已予以支付,或如在追讨该账单所涵盖的讼费或事务费的诉讼中已经作出裁决或已经执行研讯令,则除在特别情况下,不得就须支付账单的一方的申请作出命令,而如作出命令,则该命令可载有法院认为适当的关于评定费的条款;
(ii)如该账单已予以支付,而命令的申请是由该账单的支付日期起计的12个月届满之后才提出,则不得根据本款作出任何命令。(3)每一项评定账单的命令须规定讼费评定人员不仅只评定该账单,亦须评定有关评定费,并就该账单及该评定费而证明应支付予律师或应由律师支付的款项。
(4)如在任何评定的通知已妥为发出后,其中一方没有出席,则讼费评定人员可单方面继续进行评定。
(5)除非——
(a)评定的命令是在律师或外地律师提出申请时作出而须支付的一方并无出席该次评定;或
(b)评定的命令另有规定,
否则该评定费须按照该次评定的结果予以支付,即是说,如账单款额的六分之一或多于六分之一经评定而被削减,则须由律师或外地律师支付该评定费,如属其他情况则须由须支付讼费或事务费的一方支付该评定费:
但——
(i)如属非争讼事务的账单,而在评定之前该账单款额有不少于一半是由并无订明的按表收费的事务费所组成,则本款对账单款额的六分之一的提述,须当作由账单款额的五分之一的提述代替;
(ii)讼费评定人员可向法院证明与该账单或其评定有关的任何特殊情况,而法院则可就该账单或该账单的评定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有关评定费的支付的任何其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