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 | 关于香港律师行业大律师、事务律师以及律师费等制度的介绍

01

在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角色有分工、并无高低之分

 
 

香港律师行业存在事务律师与大律师的角色分工。两者并无高低之分,主要在执业范围上有所不同。事务律师可直接面对客户,业务范围广泛,涵盖诉讼、商业上市、楼宇买卖、婚姻家事等各类法律事务。大律师则专精于法庭诉讼,代表客户出庭辩护。在协作模式上,通常由当事人委托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在全面分析案件后,若认为需要更专精的法庭辩护,会寻找合适的大律师处理法庭事务。因此,也可以通俗表述:大律师的“客户”通常是事务律师。

事务律师选择大律师主要依赖其长期积累的行业经验与专业声誉,他们还会通过考察律师在实际案例的表现来判断其专业能力;这是事务律师的资源,一般好的事务律师和好的大律师会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

02

香港律师费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

 
 

香港律师费水平与本地较高的生活成本有关,同时也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专业能力强的律师通常收费更高。这与许多专业服务行业的规律一致。

香港人口有700多万,事务律师有1万多名。香港律师的发展时间比较长,而市民对法律的需求比较高,遇到商业纠纷更倾向于找律师处理。法律市场需求相对旺盛,而经验丰富、专业过硬、声誉卓著的律师较为稀缺,其服务自然容易形成较高的市场溢价。

03

香港律师收费有规范监管

 
 

尽管香港律师费价格比较高昂,为保障律师收费合理性,香港司法机构设有专门的“讼费评定”程序。

香港的法庭对律师费收费有严格的量化标准,若客户对律师账单提出质疑,可申请由法官进行审查,法官会逐项审视每项工作的必要性及所耗时间的合理性。例如,若律师声称审阅某文件花费4小时,但法官根据文件复杂程度判断仅需15分钟,则有权仅让律师收取15分钟的费用。此项制度旨在促进律师工作记录的标准化与透明化,从而保障香港律师收费的公正、公平,公开。这与我们倡导的“明厨亮灶”改革理念【随想随笔1】律师行业亟需一场“明厨亮灶”的行业变革——即法律服务过程与收费的透明化——在价值取向上高度一致。当律师服务价值变得可见、可衡量、可质疑时,律师行业的专业信誉才能真正建立。

04

香港地区诉讼的费用构成

 
 

在诉讼费用构成上,当事人首先要支付法院的费用,金额较低,且为固定费用,与案件标的额大小无关。而内地把支付给法院的费用称之为诉讼费,往往与标的额相关,两地存在一些区别。

律师费是诉讼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此外,诉讼费用还包括一些附带的费用,例如聘请专家证人、进行专业调查、以及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所产生的费用。败诉方通常须支付己方的律师费用和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用。

05

香港地区鼓励和解的诉讼机制

 
 

香港的诉讼费用制度设计,具有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促进庭外和解的政策导向。

香港的庭外和解充满博弈的智慧。如果一方提出了和解方案,另一方不接受,则应当承担坚持打官司的司法资源成本。因此诉讼不仅关乎案件本身的胜负,还伴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这个制度会在收费上惩罚滥诉的当事人,在胜算不大的情况下尽快促成当事人和解。该规则实质上建立了一种经济杠杆,促使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初期就必须理性评估风险,从而过滤掉部分不必要的诉讼,鼓励争议双方寻求更高效、成本更可控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06

为明星艺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考量

 
 

为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提供法律服务,需遵循极为严格的执业准则。律师首先对此类客户的信息负有高标准的保密责任。律师通常需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任何信息的泄露都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诉讼与声誉损害。

另外,律师需要理解明星艺人的特殊需求。明星艺人倾向于避免诉讼过程及法律文件中的私人信息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二次舆论风波,偏好能迅速控制事态、并最大限度保持隐秘的和解方案。律师需要深刻地洞察他们的真实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守护客户的整体利益。

 

 

 

附件:第159章 《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六十七条  在须支付账单的一方或在律师或外地律师提出申请时账单的评定

(1)由须支付律师账单或外地律师账单的一方在获交付律师账单或外地律师账单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时,法院在不要求将任何款项缴存法院的情况下,须命令该账单须予以评定,以及直至评定完结之前不得就该账单展开任何诉讼。

(2)如在第(1)款所述的期间内没有提出该申请,则法院在律师或外地律师或在须支付账单的一方提出申请时,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如有的话)(但并非与评定费有关的条款),命令——

(a)该账单须予以评定;

(b)不得就该账单展开任何诉讼,而已展开的任何诉讼则须搁置,直至评定完结为止:

但——

(i)如自该账单交付后起计的12个月已届满,或如该账单已予以支付,或如在追讨该账单所涵盖的讼费或事务费的诉讼中已经作出裁决或已经执行研讯令,则除在特别情况下,不得就须支付账单的一方的申请作出命令,而如作出命令,则该命令可载有法院认为适当的关于评定费的条款;

(ii)如该账单已予以支付,而命令的申请是由该账单的支付日期起计的12个月届满之后才提出,则不得根据本款作出任何命令。(3)每一项评定账单的命令须规定讼费评定人员不仅只评定该账单,亦须评定有关评定费,并就该账单及该评定费而证明应支付予律师或应由律师支付的款项。

(4)如在任何评定的通知已妥为发出后,其中一方没有出席,则讼费评定人员可单方面继续进行评定。

(5)除非——

(a)评定的命令是在律师或外地律师提出申请时作出而须支付的一方并无出席该次评定;或

(b)评定的命令另有规定,

否则该评定费须按照该次评定的结果予以支付,即是说,如账单款额的六分之一或多于六分之一经评定而被削减,则须由律师或外地律师支付该评定费,如属其他情况则须由须支付讼费或事务费的一方支付该评定费:

但——

(i)如属非争讼事务的账单,而在评定之前该账单款额有不少于一半是由并无订明的按表收费的事务费所组成,则本款对账单款额的六分之一的提述,须当作由账单款额的五分之一的提述代替;

(ii)讼费评定人员可向法院证明与该账单或其评定有关的任何特殊情况,而法院则可就该账单或该账单的评定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有关评定费的支付的任何其他命令。

【注:本文根据何栋民律师与杨云峯律师对话访谈内容整理形成,何栋民律师系中国执业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杨云峯律师系香港事务律师、大湾区律师。相关内容仅供法律专业人士参考。】

 

何栋民

 

 

何栋民律师系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香港注册律师(RFL)、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同时兼任: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香港法治文化交流协会会长、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法律顾问、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株洲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校友总会理事及法学院副会长、深圳海外联谊会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等等。执业领域:主要从事明星艺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立法以及政策研究咨询法律服务、深港跨境民商事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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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