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海专业丨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合理使用情形的判定方式分析

 

 

二创短视频的兴起与合理使用困境

近年来,我国的短视频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各类短视频中,通过以视听作品、音乐作品等在先作品为素材,进行再创作而制作出的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以下简称“二创短视频”)受到了众多网民的喜爱,也引发了许多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相关案件中,短视频平台与创作者通常会主张二创短视频利用原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1]。如知名医疗纪录片《人间世》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辩称其制作的短视频系解说短视频,虽然在解说过程中适当引用了原纪录片的画面,但主要是通过表达个人观点来介绍、评论该纪录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中的合理使用。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较为模糊,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许多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不能有效地应对日益增多的二创短视频侵权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应当适当借鉴域外司法的实践,将“转换性使用”确立为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

 

 

 二创短视频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困境

 

“合理使用”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判断二创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上,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的缺陷在于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的不明确。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中“适当引用”的认定方式并不明确。有观点认为,应当通过引用原作品片段占视频时长的比例来判断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但这种观点忽视了短视频本身时长较短的特点[2]。此特点通常导致引用比例被动抬升,否则难以充分介绍、评论原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另外,有相当一部分二创短视频对原作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较大改动,如将真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卡通化等。这类高转换性的二创短视频引用原作品的内容可能多于切条视频,但是前者有别于原作品的实质性特点明显多于后者,创造了新的知识价值,相较于可忽略的市场分流,其对原作品的宣传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契合《著作权法》“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公众获取”的立法目的,不应轻易否定其合理使用属性。因此,引用片段占比作为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并不合理。

 

 

 

 将“转换性使用”确立为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的优势

 

转换性使用源于美国判例法,指对原作品的适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或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转换性使用作为裁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弥补法定列举模式的缺陷,鼓励创新。相较于引用片段占比,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中是更合适的考量因素。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著作权,促进文化传播与创新发展。而我国目前认定合理使用的依据主要源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及其兜底条款,如果完全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判断合理使用的情形,则使合理使用的标准过于严苛,抑制创新。而采用转换性使用这一开放性标准,可以适当地将一些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情形,但是具有较鲜明的有别于原作品的实质性特征的二次创作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如此更加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我国半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的落地。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将转换性使用纳入考量因素的案例,因此将转换性使用确立为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也便于充分运用实践中的有效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转换性使用属于外来法律概念,在引入我国的裁判规则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使其适应本土裁判的思维。应当维护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避免转换性使用的扩大化,坚持二创短视频对原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若二创短视频对原作品造成了潜在市场或者商业价值上的损害,可以确定此时的引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属于侵权行为。

 

 

结论

 

在二创短视频产业发展方兴未艾的今天,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需求,为我国司法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提供更明确的考量标准,我们应当适当借鉴美国判例的实践经验,将转换性使用确立为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为二创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指引。

 

参考文献

[1] 孙宁:《 电影解说短视频作品的侵权问题与应对路径》,载《电影文学》2025年第12期。

[2] 李键江、潘锐洪、潘思延:《短视频二次创作中合理使用的争议焦点与治理——以电影解说短视频为例》,载《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李新宇律师

梦海律所合伙人

梦海律所党支部副书记

梦海律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专业领域及业绩简介:

拥有多年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擅长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诉讼维权与争议解决。服务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受到了客户们的高度好评。多年来,为VIVO、小米等众多国内外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曾代理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达数百件。其擅长准确把握法律与事实的联系,提出具有前瞻性和系统的诉讼方案,赢得客户了的尊重和业内同行的嘉许。

擅长处理刑民交叉经济犯罪案件,通过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使多名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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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8-11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