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收录龙建林律师监察法专业研究文章
新《监察法》背景下,律师如何在监委调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龙建林律师在文章中提出,2025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新法”)将正式施行。尽管新法未明确赋予律师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但律师仍可在现有框架下通过“以调查思维合法应对调查”的策略,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关键法律支持。
龙建林律师认为,新法虽未直接规定律师介入监委调查阶段的权利,但律师仍然可以通过风险排查、程序异议、证据固定等多元化方式,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实质性帮助。他在文章中提出两大核心服务方向:“风险排查与危机应对”和“合法应对与主张权利”,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了详细阐述。
专业见解一:风险前置,巧用程序异议
文章指出,在监委启动调查前,律师可协助当事人通过“监察对象范围异议”和“监察管辖权异议”争取主动权。例如,新法第十五条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兜底条款”存在解释空间,律师可结合当事人是否行使公权力、是否损害公权力廉洁性等标准,提出排除监察调查的合理依据。此外,针对管辖争议问题,律师可指导当事人利用新法规定的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则,选择更有利的办案机关,从而影响案件走向。
专业见解二:证据为王,合法应对调查
文章特别强调了证据搜集的重要性。以某外资公司销售经理李一一女士(化名)的案例为例:李一一女士因合作央企负责人被调查而面临行贿指控风险,律师通过梳理其与央企的互动记录,发现对方存在索贿行为,最终帮助李一一女士提交关键证据,成功避免牵连。龙律师建议,当事人可在律师指导下,依据刑事诉讼规则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以弥补监察部门可能存在的“重打击、轻保障”倾向。
结语:
文章还展望,随着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提升,律师在监委调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有望逐步落地。他援引新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呼吁法律界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制度完善。
平台影响力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作为全球知名法律知识服务平台,持续为中国法律从业者提供权威、及时的法规解读与实务指导,助力法治实践与创新。此次专题文章由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首发,不仅为新《监察法》背景下的律师服务提供了清晰路径,也凸显了威科先行在推动法律知识共享、促进法治进程中的平台价值。
作者:龙建林律师
梦海律所管委会主任
个人简介:
龙建林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曾在中国大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定机构等单位任职近十三年时间,曾先后担任公诉人、行政听证员、行政执法员和行政审批主任等职务,拥有丰富的刑事、行政法律领域从业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行政法律案件和法律风险控制法律事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争议解决方案。
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诉讼服务志愿专家、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理事、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等职。
龙建林律师热情投身公益事业,多次捐助学校建设,坚持参加义务献血超过14年时间。
执业领域和代表案件: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申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海合作区特色法律服务等。
某医药科技公司负责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判决无罪);
某政协委员聚众斗殴案(检察院阶段不起诉);
某公职单位执法员危险驾驶案(二审免予刑事处罚);
前海某平台公司副总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获法定最低刑从轻处罚);
某公司财务总监诈骗案、某中层负责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某员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均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侦查阶段均取保候审);
某公司员工诈骗案(数额特别巨大,侦查阶段不予批捕后,办案部门未再移送审查起诉);
某公司销售经理行贿案(监委调查阶段顺利化解风险);
某公司负责人贷款纠纷申诉、刑事控告案,促使涉案当事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
某基因科技公司行政复议案,代表被复议方取得胜诉结果;
某金融服务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代表被复议方、被告方取得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