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探讨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亮点解读
据最高院统计,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全国法院旧存首次执行案件49.8万件,新收770.1万件,结案613.7万件,未结案件206.1万件。我国“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棘手的问题,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22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本文将对《草案》中部分修改与亮点进行解读。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修改
第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三年的,执行依据作出后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规定为2年,本次《草案》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执行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的情形做出特别规定。
二、消极执行的救济及执行行为的自行自纠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实施该执行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其实施的执行行为确有错误或者根据新的事实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该行为。
《草案》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自纠制度,有助于引导执行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督促法院及时正确履职,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
三、明确报告财产令制度
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报告,《草案》对被执行人提出了更具体、严格的要求,即被执行人应当于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场报告。同时对于财产报告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异常财产变动情况期间由“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延长至“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五年”。
四、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
现行规范对律师调查令没有规定,仅有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制度,而《草案》第52条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进行了规定。“律师调查令本质上是一种司法领域的授权调查法律关系,有法院公权力作为后盾支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这一制度不仅进一步发挥了当事人在财产调查方面的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法院相关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
五、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
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了被执行人清偿、抵销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时,现行司法解释仅规定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参照传统理论和国外立法,《草案》规定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即在前述情形下,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
六、拒不交付标的物的罚款及特殊拘留制度
被执行人不配合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问题,《草案》明确了对“老赖”的惩戒措施,通过按日罚款、拘留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有力的提升执行效果。